关于按新标准收缴党费的通知
 
时间:2011-04-07 00:00:00   点击:
 

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、机关各支部:

按照党章规定,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、使用、管理工作,根据省委组织部《赣组发[20082号》文件及省委组织部20081217《通知》的要求,200841日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。按照新的收缴标准规定,未实行绩效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应把党员的基本工资、津贴补贴和实际领取的奖金收入(税后)列入党费计算基数,月平均数为交纳党费基数。按照以上规定要求,我校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: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津贴+奖金+每月工资表内所发岗位津贴(不含纳入公积金部分)-所得税;具体党费收缴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

离退休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学生党员,在校期间一律按每月0.2元交纳党费。

为了统一标准,组织部以财务处十月份下发的工资为基础,分单位计算好了计算基数,请各单位在附件中下载,经与党员个人核对后按照收缴比例算出个人每月应缴的党费数量,并按此收缴20084月份以后的党费。经费包干单位按统一的标准核算党员个人应缴的党费数量,并报组织部备案。

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,迅速收缴本年度的党费,并于200915日前交校党委组织部组织科。

附:赣组发[20082号文件

特此通知

 

 

中国共产党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组织部

 

20081224